最近因為北市發生議員要求市府提出好心肝調查報告一事,議員索資(文件調閱)的問題再度被關注。
早在去年,我就提案,希望訂定《文件調閱自治條例》,結果,連獲得一個公正表決的機會都沒有,直接被KO。
就像呱吉提到的情況,目前機關在面對議員索資,很可能會直接拿出90年內政部的解釋函令來說,議員本來就沒資格來拿任何資料,少靠杯。
但這個行政機關一直引以為傲的尚方寶劍,有什麼問題?
第一個,法律位階的問題,簡單來說,解釋函令的性質,基本上是拘束行政機關自己內部的規定,現在這個行政機關內部的規定竟然反過來阻擋外部的監督。這都是非常奇怪的超譯方式。
第二個,現實運作起來的狀況很可能是,一般民眾來要資料,行政機關還可能要考慮《政府資訊公開法》的規定,要不要給?如果不給要用什麼理由答覆;但「民意代表個人」要調資料,不好意思,行政機關會說,議員你本來就沒資格來拿任何資料;或是,要看看你跟縣府的親疏遠近,才能決定你能不能拿到資料。
我就問一句,民意代表的職權就是監督政府。文件調閱,則是取得正確資訊最起碼的方法。就像顯智說的,如果不能知道這些瞎爆的決策是怎麼做成的,那是要監督什麼?是在哈囉?
我完全支持要有一個適當的遊戲制度來講清楚規則,如果連地方議會透過提案立法的方式,都無法獲得一個公正的表決程序,這是不對的。